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714號聲 請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相對人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