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
    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德工程有限公司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942號聲 請 人 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福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福德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貳仟元,其中之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福德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9 月9 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652,000 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丁○○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卓清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