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356號聲 請 人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查本件本票未記載付款地,其發票地係位於台北市大同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