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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 原告
    陳俊平即友誠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622號聲 請 人 陳俊平即友誠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清白即新翔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五件。 二、本票票號077402未載到期日,請補本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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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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