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622號聲 請 人 陳俊平即友誠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清白即新翔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五件。 二、本票票號077402未載到期日,請補本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