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78號聲 請 人 源添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英鐳射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三、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