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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提出聲請人前所經營之「鴻展商店」,其於本件聲請前五年內(即自民國93年3 月份迄96年2 月份)之相關營業資料、每月營業額若干,並應提出相關證明單據(如營業稅申報單據、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顯示,聲請人有土地一筆(宜蘭市○○段597 地號),現遭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執行中,應提出該筆土地謄本、遭執行之資料,並說明該筆土地現況價值若干。

三、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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