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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元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破產之聲請。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破產,惟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提供元記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正本。
二、釋明元記工業有限公司之總資產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
    銀行存款及存摺影本、應收債款或貨款及證明文件等),如
    已無任何資產,請註明之。
三、提供原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之債權證明文件,已提供之證
    明文件得免提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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