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6號聲 請 人 宏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破產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破產,惟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谷貞豫 附表: 一、宏鈺工程有限公司選任甲○○為清算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宏鈺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正本。 三、宏鈺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 四、原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之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