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9號
- 聲請人
- 勵新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2,465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費用2,000 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一併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選任甲○○為清算人之相關證明。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