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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9號

聲請人
勵新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2,465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費用2,000 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一併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選任甲○○為清算人之相關證明。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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