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9號
- 聲請人
- 勵新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解散選任清算人為甲○○,經登報公告,催告債權人表明債權,對明知之債權人亦分別通知在案,經重編聲請人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聲請人財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89條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係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據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以觀,聲請人陳報之資產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492,465 元,負債總計亦為1,492,465 元,顯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7條、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