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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9號

聲請人
勵新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解散選任清算人為甲○○,經登報公告,催告債權人表明債權,對明知之債權人亦分別通知在案,經重編聲請人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聲請人財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89條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係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據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以觀,聲請人陳報之資產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492,465 元,負債總計亦為1,492,465 元,顯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7條、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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