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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7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70號

上訴人
新兆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242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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