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36號
- 聲請人
- 自然興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五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795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57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560 號提存事件提存而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現已撤回執行之聲請,且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亦出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假扣押民事裁定、提存書、撤回假扣押執行之本院通知函文、相對人之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各1 份為證,堪信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