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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周玉羣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自然興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 請 人 自然興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五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795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57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560 號提存事件提存而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現已撤回執行之聲請,且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亦出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假扣押民事裁定、提存書、撤回假扣押執行之本院通知函文、相對人之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各1 份為證,堪信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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