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95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八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而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及其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653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195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下同)25萬元為擔保,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187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該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1462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裁定及執行程序之聲請,並於訴訟終結後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955號假扣押裁定、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1875號提存書、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執全字第1462號函、本院98年度聲字第1197號通知行使權利函(皆為影本)等各1 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95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提供25萬元之擔保在案,嗣後並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97號通知行使權利事件通知相對人,就聲請人上開假處分之執行所受之損害限期行使權利,該通知函於98年11月2 日送達於相對人後,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通知行使權利卷查核屬實。輔以本院具函檢送本件聲請狀繕本送達予相對人並請其表示意見,相對人未有反對返還提存物予聲請人之意思表示。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提存物,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