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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丙○○、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零伍拾元,相對人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玖仟伍佰零壹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405 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寰公司)、丙○○、戊○○連帶負擔78% ,餘由相對人一寰公司、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信公司)連帶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一寰公司、丙○○、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140,051 元(計算式:179,552 元×78% =140,050 元),相對人一寰公司、廣信公司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9,501元(計算式:179,552 ×22% =39,501元),並均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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