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台灣大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戊○○
- 台北縣三峽鎮○○街110之5號
丙○○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6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661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元)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24,661元 │聲請人實際支出 │├───────────┼─────────────┼──────────────┤│ 合 計 │ 24,661元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66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