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5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陸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09 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重上字第351 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86,072元(如後附計算書),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計算書: 98年度聲字第653號│├───────┬───────────┬─────────────┤│項目│金額(新台幣,下同) │備 註│├───────┼───────────┼─────────────┤│本院96年度訴字│①起訴裁判費72,775元 │均由聲請人繳納。 ││第109 號 │②擴張裁判費1,550元 │ ││ │③鑑定費13,000元 │ ││ ├───────────┼─────────────┤│ │④合計87,325元 │本件因溢收裁判費,已於97年││ │⑤扣除溢收之1,253元 │6 月23日依法發還予聲請人 ││ │⑥合計86,072元 │1,253 元(見本院96年度重訴││ │ │字第109 號卷第225 頁),應││ │ │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