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88號
- 聲請人
- 瀚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重整人
- 甲○○
乙○○
1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度存字第146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71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46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718號、96年度執全字第1279號等卷宗查對無誤,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