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潘進柳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瀚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88號聲 請 人 瀚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甲○○ 乙○○ 1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6年度存字第146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71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46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718號、96年度執全字第1279號等卷宗查對無誤,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谷貞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