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2號
- 聲請人
- 綵韻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中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存字第3134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伍佰元,准予返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160號民事假處分裁定,為擔保假處分之執行,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物為擔保,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3134號提存事件擔保提存在案,此據本院調閱前開提存卷宗審核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為證。
三、茲因該提存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揭擔保金,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等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