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25號
- 聲請人
- 曾淑嬌即北晨水電材料行
- 相對人
- 浩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度存字第150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有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2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12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50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如因假扣押事件受有損害時,應依法行使權利而未見其行使,故聲請返還擔保金,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及公示送達裁定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