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4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利基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2號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5 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聲請人據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又法院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定有明文,故併予裁定加給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5,949元 │6,610×9/10 │ ├─────────────┼─────────────┼──────────┤ │第二審裁判費 │ 8,924元 │9,915×9/10 │ ├─────────────┼─────────────┼──────────┤ │證人旅費 │ 542元 │ 602×9/10 │ ├─────────────┼─────────────┼──────────┤ │共 計 │ 15,41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