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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9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告
甲○○
原告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
被告
介質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戊○○

      乙○○

      己○○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介質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受任人之身分關係存在與否涉訟,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二人起訴利益各別,應各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新台幣3,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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