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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告
伸展空調有限公司
原告
巷2弄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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