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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保證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劉克聖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富邦財務廈12
  • 被告
    雅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2樓甲○○巷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富邦財務(香港)有限公司 廈1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被   告 雅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樓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巷4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 萬7,422 元(即以本件繫屬本院之98年6 月17日台灣銀行港幣即期賣出匯率4.273 元兌算原告請求港幣33萬1,7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0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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