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劉克聖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原告富邦財務、廈12
- 被告雅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2樓、甲○○、巷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富邦財務(香港)有限公司 廈1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被 告 雅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樓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巷4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 萬7,422 元(即以本件繫屬本院之98年6 月17日台灣銀行港幣即期賣出匯率4.273 元兌算原告請求港幣33萬1,7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0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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