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乙○○ 被 告 義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