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0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義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0號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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