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61號
- 原告
-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福駿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