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 萬3,207 元(即以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應返還土地之土地面積與現行公告現值乘積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