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78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9,3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