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號
- 原告
- 瑞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鼎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57,619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7年12月31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85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111,343.05元,即111343.05x32.85=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7,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