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瑞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鼎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瑞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鼎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57,619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7年12月31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85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111,343.05元,即111343.05x32.85=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7,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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