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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告
德錦國際針織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撤銷執行程序之標的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送請鑑價,價格為新台幣(下同)259 萬5,000 元,此價格係經專業人士評估,不失為市場上交易價格,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實現債權金額本金為250 萬元,故原告提起本件所得訴訟利益應不超過債權人實現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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