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0號
- 原告
- 德錦國際針織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撤銷執行程序之標的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送請鑑價,價格為新台幣(下同)259 萬5,000 元,此價格係經專業人士評估,不失為市場上交易價格,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實現債權金額本金為250 萬元,故原告提起本件所得訴訟利益應不超過債權人實現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