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辦理股份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乙○○ 被 告 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 萬元(即以股份買賣價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9,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