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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9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告
丙○○
被告
騰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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