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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號

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號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己○○
原告
戊○○
上列4人送達代收人
劉士昇律師
被告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桃園縣龜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170巷16號
被告
九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桃園縣龜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48巷18號
住桃園縣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95,680元。㈡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0 元。㈢訴之聲明第3 項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參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抗字第493 號裁判要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而其上3 項聲明係各自獨立且本可各別請求,自應分別計算裁判費,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45,680 元 (15,995,680+1,800,000+1,650,000=19,445,6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3,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裁定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游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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