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1號原 告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26 萬6,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 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