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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告
東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乙○○
被告
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000,660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8年10月16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33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1,453,778.52元,即1,453,778.52x32.33=47,000,66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25,6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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