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19號
- 原告
- 東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乙○○
- 被告
- 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000,660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8年10月16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33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1,453,778.52元,即1,453,778.52x32.33=47,000,66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25,6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