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7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7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郁家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待補正)
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 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