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09號
- 原告
- 領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係因訴外人何家榮提供如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車輛擔保借款新台幣(下同)80萬元(詳原告提出協議書第5 點約定),上開車輛遭被告強行取走而請求返還,準此,就原告而言,本件可認係因債權之擔保而涉訟(喪失擔保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該債權額為據核定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