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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21號

返還履約擔保品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告
家禾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擔保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判決事項有三項,核該數項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又其中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係屬債權之擔保涉訟,經以該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計之,低於登記之擔保債權額,故此部分以不動產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以上三項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 萬1,352 元(第1 項為25萬元、第2 項為票面金額75萬元、第3 項不動產價值49萬1,3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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