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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3號

原告
丙○○
被告
吉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裁定抗告,須於送達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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