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丙○○ 丁○○ 戊○○ 兼上列 2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 列 4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被 告 甲○○ 住雲林縣虎尾鎮○○路16之4號 顏淑娟即德耀企業社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55,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7,5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