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被 告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15,370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8年3 月4 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5.105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225,477 元,即225477x35.105=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