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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郭琇玲

  • 當事人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被   告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15,370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8年3 月4 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5.105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225,477 元,即225477x35.105=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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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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