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8號
- 原告
-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鄭勵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玲律師
- 被告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15,370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8年3 月4 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5.105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225,477 元,即225477x35.105=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