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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劉克聖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原告
    乙○○
  • 被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榮樺科技有限公司法人1號友碇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友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乙○○ 被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樺科技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友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友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6,7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9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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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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