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乙○○ 被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樺科技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友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友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6,7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9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