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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76號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親字第76號

原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適格之被告姓名、年籍及現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限於有「權利能力」者,始有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而依民法第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如當事人死亡,並無權利能力可言,自亦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又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其與被告甲○○○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惟依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資料,被告甲○○○已於75年11月6 日過世,準此,被告甲○○○並無當事人能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規定,應定期間命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仕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7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