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

原告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萬零一百八十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九十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八元,應繳裁判費一萬零六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一萬零一百八十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