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
- 原告
-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送達代收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萬零一百八十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九十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八元,應繳裁判費一萬零六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一萬零一百八十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