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 大衛熊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達政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9年10月15日、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大衛熊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達政企業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均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渠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