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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益銘陳心婷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上訴人
大衛熊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達政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9年10月15日、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大衛熊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達政企業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均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渠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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