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41號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典鴻
即被告
建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輝 住同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梁睆斐 住新北市三重區○○○路○段27巷30號5
即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李宜雄  住新北市○○區○○路558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據上訴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 萬6,002 元,惟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220 萬元(即以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170 元,扣除上訴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繳之2 萬6,002 元,尚應補繳8,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