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4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典鴻 建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輝 住同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梁睆斐 住新北市三重區○○○路○段27巷30號5 樓 李宜雄 住新北市○○區○○路558號1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據上訴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 萬6,002 元,惟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220 萬元(即以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170 元,扣除上訴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繳之2 萬6,002 元,尚應補繳8,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