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典佑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典鴻
- 即被告
- 建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志輝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梁睆斐 住新北市三重區○○○路○段27巷30號5
- 即原告
- 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岱音律師
- 李宜雄 住新北市○○區○○路558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據上訴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 萬6,002 元,惟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220 萬元(即以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170 元,扣除上訴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繳之2 萬6,002 元,尚應補繳8,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