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 告 丙○○ 被 告 乙○○○ 鼎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甲○○ 8樓之3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