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告
益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十六、十七行關於「原告提起本件主觀預備訴之合併」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所為訴之追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6、17行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