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15號
- 原告
- 鴻詮光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源律師
- 被告
- 巨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票面金額欄中關於「新臺幣48,9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489,0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票面金額欄之內容,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原告雖聲請就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發票日欄之「98年6 月31日」記載,更正為「98年6 月30日」,惟觀諸卷附支票之發票日,確係記載「98年6 月31日」,是上開判決附表發票日欄就此部分之記載,尚無違誤,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