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21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公司帳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 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法向本法院補繳新台幣4,500 元,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21號
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公司帳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 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法向本法院補繳新台幣4,500 元,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