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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1號

查閱公司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21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公司帳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 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法向本法院補繳新台幣4,500 元,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查閱公司帳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