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潘進柳
- 當事人八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71號原 告 八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6,870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併應提出詳載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和法律依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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